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银行监管的通知
返回列表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 2017-11-15 20:13:35浏览: 3250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银行监管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文件
银监办发〔2011〕13号
各银监局(西藏除外):
今年以来,村镇银行经营总体保持良好态势,在支持“三农”和小企业发展、活跃农村金融市场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部分机构也存在公司治理有效性差、内控制度不健全、违规经营、贷款集中度和流动性等主要监管指标不符合要求等问题,甚至个别机构风险严重。为推进村镇银行健康发展,督促村镇银行加强经营管理,有效防范风险,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准入政策,着力推进村镇银行组建工作。各银监局要切实按照“低门槛、严监管”的原则着力推进村镇银行组建工作,严格执行银监会制定的主发起人持股比例等准入规定,认真落实《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银监发〔2010〕27号)中“凡是出台的与银监会规定不一致的政策办法、规定、细则或条款,要立即予以废止”的要求,对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主发起行等准入门槛的,要立即清理并纠正。要督促主发起人严格执行“东西挂钩、城乡挂钩、发达与欠发达挂钩”的准入挂钩政策,机构布局重点向中西部倾斜,以促进提高中西部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增加农村金融供给,改善农村金融服务。要重点推进村镇银行组建和发展,支持将现有指标内农村资金互助社调整为村镇银行,调整事项由银监局自主决定,事后5日内报银监会备案。
二、高度重视,严格防范村镇银行经营风险。各属地监管机构要按照审慎监管原则和要求,高度重视村镇银行经营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加大对村镇银行的监管力度,严格防范经营中的各类风险。要加强合规性监管,督促村镇银行依法合规经营;要加强风险监管,确保各项监管指标符合持续监管要求;要加强市场定位监管,确保支农作用有效发挥。
三、把握贷款投向,积极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各银监局要督促村镇银行坚持服务“三农”宗旨,牢牢把握支农方向,确保吸收的存款用于支持当地的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需求。严禁以各种形式承接主发起行和其他银行贷款,对已承接贷款或票据的,必须限期退回,逾期仍不退回的,暂停相关业务,并对主要管理人员问责。
四、强化岗位职责,确保村镇银行持续稳健经营。属地监管机构要认真落实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各岗位职责分工,严格按照《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7〕5号)和《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村镇银行监管的意见》(银监发〔2007〕46号)的要求,加强监管。一是加强非现场监测分析。通过日常持续监管,对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贷款集中度、拨备覆盖率等主要监管指标出现异常变动、持续下滑或不符合监管要求的村镇银行及时予以风险提示,督促其及时补充资本、控制风险资产,提高贷款质量,增提拨备,防止主要监管指标持续恶化。二是加强现场检查。提高对村镇银行的现场检查频度,重点检查公司治理、内控制度的有效性,经营的合规性,贷款风险分类的准确性,非现场监管报表的真实性等。发现村镇银行监管指标异动、持续下降等情况的,要及时开展现场检查,查明原因,研究对策。对查出的问题要一追到底,督促整改和持续跟踪检查,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员。
五、采取措施,提高资本充足率。对资本充足率低于8%的村镇银行,属地监管机构要严格按照《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村镇银行监管的意见》的要求,督促其启动资本纠正机制,实施股东定向增资和引入新的机构投资者,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达到监管要求。如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监管要求的,要视情况采取限制市场准入、资产扩张、利润分配和责令调整资产结构、调整高级管理人员、停办部分或所有业务、停业整顿、限期重组等相应措施予以纠正;根据《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51条要求,对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实现有效重组、资本充足率降至2%及以下的,应适时接管、撤销或破产。村镇银行要将国家各项扶持政策(包括国家为支持村镇银行发展而减免的所得税、营业税以及涉农贷款增量补贴等)形成的公共积累用于补充资本、弥补亏损、提取拨备,不得用于分红。
六、进一步压缩大额贷款,严禁贷款集中度超标。各银监局要继续加大对贷款集中度指标的监管,严禁超比例发放大额贷款,已经发放的要限期压回,不能压回的,要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问题比较严重、整改不到位、屡查屡犯、继续违规的机构和责任人要加大处罚力度,可视情况依法采取包括准入限制在内的相关监管措施,彻底杜绝贷款集中度超标问题。
七、加强流动性监管,提高应对流动性风险的能力。属地监管机构要督促村镇银行按照资产负债期限匹配的原则合理使用资金,严禁短期资金长期使用,严密防范流动性风险。对已经出现流动性不足的机构,要责令其停止发放和收回大额贷款、中长期贷款,调整资产负债结构,筹集资金确保流动性需要。并表局要协助属地局督促发起行予以流动性支持。
八、严格问责,加大对违规经营机构处罚力度。对偏离支农服务方向、违规购买理财产品、违规受让他行贷款、违规发放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和开办贷款转让业务以及存在贷款“垒大户”、逆程序发放贷款、抵质押担保无效、贷款风险分类不准确等问题的机构,通过约见谈话,督促整改,限期纠正,并依据相关法规,按照“谁调查、谁审批、谁放款、谁负责”的原则严格问责。对限期内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采取停办部分业务、调整高级管理人员等监管措施。
九、加强联动监管,督促发起行认真履行大股东职责。村镇银行属地局与并表局要加强监管联动,属地局在加强对村镇银行风险监管的同时,要及时将村镇银行的风险情况分析、现场检查报告和监管意见等及时抄送并表局,与并表局形成监管合力。并表局在按要求做好并表监管的同时,要配合属地局督促发起行切实履行大股东职责,帮助村镇银行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在信息科技、支付结算、风险管理、制度建设和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对发起行履职不到位而引发村镇银行风险的,并表局要通过限制市场准入等监管措施督促发起行整改。请各银监局结合辖区内村镇银行具体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监管要求,督促村镇银行认真查找问题,制订整改计划,落实风险化解措施,并将情况及时反馈银监会合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