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啸坤律师事务所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啸坤资讯 > 法治资讯

服务热线: 0311-88997809

企业虚假注册法律风险防范

返回列表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 2017-11-15 20:14:17浏览: 251

企业虚假注册法律风险防范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进步,国家大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注册公司似乎越来越容易了,遍布大街小巷的代理注册公司如雨后春笋般的出现,借资注册仿佛是顺理成章的事情,然而,事情真的是这么简单吗?你所不知道企业虚假注册的法律风险:

    一、企业虚假注册的主要表现

    虚假注册的主要表现,一个是虚假出资,一个是抽逃出资。

    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欺骗缴足出资的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行为。而抽逃注册资本,是指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行为。虚假出资是为了虚假出资是为了骗取股份,抽逃出资是为了挪用资金。

    虚假出资有三种类型:货币资金未真实存入企业验资账户是典型的虚假出资,企业货币资金增资时的循环出资现象即从企业银行账户将资金打给拟出资股东,股东再用这些资金向企业出资,看似资金到账了,其实也属虚假出资;存货、机器设备、非专利技术等非货币资产的虚假出资,高估作价特别是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高价评估最为常见,对于明显偏高的作价部分属于虚假出资,股东不与企业办理资产交接手续,仅在帐务上体现存货,而不将存货实物实际入库也属于虚假出资;还有一类是需要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非货币资产包括房屋、土地使用权、车船、专利技术等虚假出资,为按法律规定的时间要求将产权变更登记到被投资企业,也属于虚假出资行为。

    抽逃出资,包括抽走货币资金、抽走非货币性资产两种形式,手段更是五花八门,无所不用其极。企业验资注册后抽走货币资金在会计账目上通常反映为:虚挂货币资金、虚挂应收预付款项、虚挂投资、虚购存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等。而抽走非货币性资产一般表现为公司验资注册后,将已办产权转移手续的房产、土地使用权、专利、车船等以及非专利技术再无偿或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股东(或变相转让给股东),或股东长期无偿占用上述非货币行资产。

    二、企业虚假注册的风险

    企业虚假注册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我国法律对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税务犯罪等行为规定了严重的法律责任。投资者成立企业的目的,是为了盈利,但通过违法犯罪的方式盈利,最终易得不偿失。

    1、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对股东抽逃出资规定了以下民事责任:

    1.1、抽逃出资股东返还出资本息、对公司债权人的补充赔偿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其想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1.2、股东权利的限制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有权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1.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解除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有权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2、行政责任

    2.1、虚报注册资本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一百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2、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2.3、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3、刑事责任

    3.1、虚报注册资本罪

    《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虚报注册资本罪】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2、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企业虚假注册的治理

    投资者虚假注册是希望通过违法方法获得利益,但实际上,非法获利的同事伴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且忽略了自己的社会责任。

    企业虚假注册的治理,最为重要的就是企业的自治,企业发展遵循循序渐进,做好风险量化控制,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调整。

    通过以上笔者分析,如何做到公司及公司股东在市场经济中的安全性、收益性的合理平衡,是公司及股东需要面对的巨大挑战,因此,公司治理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为公司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保驾护航。  

    河北啸坤律师事务所,一家专业做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的律师事务所。



推荐阅读
【责任编辑】:本站版权所有:http://xiaokunsuo.com  转载请注明出处